美食菜谱
上海物业网,潍坊物业网
1年前 (2024-06-20)类别:美食菜谱
- 发布日期:2025-11-07 0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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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网,潍坊物业网介绍
潍坊物业费收费标准2021新政策
2021年潍坊物业费收费标准新政策如下:
1、五星级未配备电梯 0.65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 1.40元/平方米月;
2、四星级未配备电梯 0.50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 1.15元/平方米月;
3、三星级未配备电梯 0.40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 1.00元/平方米月;
4、二星级未配备电梯 0.30元/平方米月;一星级未配备电梯 0.20元/平方米月。可上浮20%,下浮不限。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潍坊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潍坊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涵盖了物业管理机动车停放等收费标准
1.区分服务等级和计费方式。白天和夜间各免费停车2小时,超过2小时时长按以下标准收费。白天计时收费地上1~2.5元/车·小时,地下0.5~2元/车·小时;夜间计次收费地上3~8元/车·次,地下2~6元/车·次。包月60~170元/车·月。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自行车计次收费。白天1元/车·次,夜间0.5元/车·次,包月20元/车;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2.涉案停车场:扣押车辆按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大、中、小型车辆分别30、20、10元/车·天,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小型非机动车8元/车·天;
3.对使用“ETC”付费车辆实行八五折优惠。
1.车位租赁费(元/辆·月):室外大中型汽车150,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100,三轮摩托车(电动车)50;室内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180,三轮摩托车(电动车)90;电动立体车位180。
2.停车服务费(元/辆·月):室外大中型汽车20,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15,三轮摩托车(电动车)8;室内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30,三轮摩托车(电动车)15;电动立体车位质保期内30,超过质保期的最高60。
3.车位场地使用费(元/辆·月):室外50,室内70。上述标准可上浮20%,下浮不限。
拓展资料:物业管理费如何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为你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协商而确定的。而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的,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具体情况也要看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_效)第九百三_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_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_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_付物业费的合同。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
推动在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中根据中国共产**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者拟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五)制定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质量评价、电子投票、信用监管和物业招投标管理等服务;
(七)指导旧住宅区的改造工作;
(八)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
(三)负责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四)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五)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物业管理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旧住宅区改造工作;
(八)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人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监督物业项目交接;
(四)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和服务质量评价;
(五)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
(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工作;
(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
(三)组织实施旧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工作;
(四)履行网格化管理职责,及时排查、化解物业管理**;
(五)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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