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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 影音播放

南京**(江苏**)

1年前 (2024-06-13) 类别:影音播放

  • 发布日期:2025-09-16 19:29:57
  • 所属类别:影音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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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介绍

江苏有哪些**

江苏目前共有九家上市**,其中城商行有江苏**、南京**、苏州**,**行有常熟**、紫金**、张家港行、无锡**、苏农**和江阴**。

拓展资料

南京**(江苏**)

1.从年报披露的数据来看,去年江苏9家A股上市的**中,7家**在收入端表现稳定,另外2家**的营业收入出现了负增长。但在归母净利润方面,9家**均实现增长。(蓝鲸财经根据年报整理,下同)具体来看,截至2020年底,在9家**中,5家**在归母净利润上录得4点几的同比增长,南京**(9.70,-2.41%)归母净利润增速最快,达5.20%。

2.常熟**(7.26,-1.89%)和紫金**(3.21,+0.31%)归母净利润增速在1%~2%之间。而营业收入方面,紫金**和江阴**两家**去年的营业收入同比分别下降了4.25%和1.56%,其余7家**则均取得不错成绩。江苏**、无锡**营业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分别为15.68%、10.07%。紧随其后的苏州**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也达到了9.97%。

3.紫金**的营业收入增速在9家**中垫底。不过紫金**归母净利润依然同比增长了1.72%,增速甚至高于营收增长2.13%的常熟**。某会计从业人士告诉蓝鲸财经:“紫金**利息净收入下滑,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也出现了大幅下降,但其归母净利润依然实现增长,说明其对营业成本进行了较为有效的控制”。2020年,紫金**营业成本29.15亿元,较上年同期降低3.97%。仅1家**不良贷款率抬升在资产质量方面,截止2020年底,9家**的不良贷款率指标均表现不俗。只有南京**出现小幅抬升,常熟**和紫金**的指标与上年持平,其余6家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张家港行下降幅度最大,为0.21个百分点。

南京**(江苏**)

4.值得一提的是,所有9家**的不良贷款率都保持在1.8%以下,其中有2家**低于1%。从拨备覆盖率指标看,南京**、紫金**、江阴**3家出现下跌,下跌幅度皆在35个百分点以内。苏州**和无锡**的拨备覆盖率则有较大幅度提升,都提升了67.7个百分点左右。南京**在年报中解释了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原因:“公司不断优化调整资产结构,持续压降投资并表子公司管理的特定目的载体资产规模,由于该类业务根据会计口径需纳入合并报表的贷款统计,导致并表的贷款规模增速低于母公司的贷款规模增速,从而导致公司并表不良率略有上升,但母公司不良率与年初持平。”值得注意的是,南京**是9家**中唯一一家同时出现不良贷款率上升、拨备覆盖率降低的**,但从具体数据来看,截止2020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虽上浮了0.02个百分点,但其不良贷款率依然处于9家**中最低,为0.91%。同样,该行拨备覆盖率391.76%,虽比2019年末降低了25.97个百分点,但对于风险的覆盖来说依然比较充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贷款投放总额近3900亿在对公贷款行业投向的结构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三种行业是江苏9家上市**对公贷款的重点投放领域。通过整理9家**对公贷款投放前三位行业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到,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几乎排在所有**对公贷款投放的前列(常熟**的统计口径为“建筑和租赁服务业”,投放贷款约58亿元),9家**在该行业的贷款投放总额将近3900亿元。其中,对该行业投放贷款数额和占贷款总额比例最高的皆为南京**,投放达1706亿,占比25.29%。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与经济运行周期紧密关联。从对公贷款的行业分布来看,制造业排在除紫金**以外其余8家**贷款分布的前三位,对其投放贷款的总额达3521亿元。而批发和零售业排在除江苏**、常熟**之外其余7家**贷款分布的前三位,对其投放贷款的总额为2259亿元。

5.鉴于江苏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有多家**提出要聚焦先进制造业。江苏**在年报中指出,该行制造业贷款中高端制造占比超40%。张家港行则在年报中表示要“优先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地方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中高端装备等先进制造业。”苏州**也提出要“助力苏州制造业智能化改造”。

江苏省**行政管理局网上登记系统怎么填

对于江苏省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填写步骤,可参考如下。

1、打开电脑浏览器,百度搜索【江苏省市场监督局】如图。

2、在【服务】中选择【网上登记系统】。

3、点击【新用户注册】。

4、填写用户信息,证件资料,点击底部【注册】。

5、返回步骤3,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录】。

6、在首页左侧,选择【内资登记】,或其他登记类目。

7、按照页面提示,录入企业信息,即可提交完成,示例如图。

江苏**年检网上申报网

江苏**年检网上申报网

公司年检其主要目的是要审核这些已登记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年检网上申报网,希望能帮到大家!

江苏**年检网上申报

网址: 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

企业年检流程

一、网上年检申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网上年检参检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19年度逾期年检的企业须先补办年检,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2019年度年检尚未办理复核手续的企业须先补办复核手续,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

三、市**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网站链接市**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申报。

四、网上年检申报流程:

(一)登录

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网上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方式二:企业持有**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

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检报告书”按钮。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

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四)预审

**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五)预审结果查询

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检报告书”按钮,根据**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网上年检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

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六)复核

企业携带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复核。**部门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七)年检戳记加盖

年检复核完成后,**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关于执行免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的事项

六、网上年检申报流程图:

延伸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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